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庄瑞玉)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相关通知,记者获悉,我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2000元,中小微企业招用一名高校毕业生可获一次性招用奖励1000元;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先进行实名制登记;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一名毕业生可享1000元奖励
记者了解到,我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其中,已登记的本市户籍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招用奖励,标准为每招用一人奖励1000元,以及可按本市当年度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困难毕业生可享受每月800元生活补贴
我市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将提供就业援助。其中已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给予每人每月800元临时性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1.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毕业生领取临时性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已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终止发放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开展创业准备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1.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2.残疾高校毕业生;3.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前已与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在申请相关就业服务及补贴之前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或初次就业实名制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职能设定为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组织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为每名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或一次职业培训机会。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本市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