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
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且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已获得过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额度根据2018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企业申报数量作相应调整。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由网上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并盖章;表中数据均含子公司、分公司,并与企业信息披露数据保持一致);
(二)企业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股改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税务部门(国税和地税)提供的企业2016年度纳税证明;
(六)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有子公司、分公司的,审计报告须含合并报表);
(七)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
(八)企业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缴交2016年12月员工社会保险费的专用收据或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十)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