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
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现行专利政策进行修订,自2018年10月8日起,暂停受理专利补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助;
三、入驻丽水市本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
四、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除上述款项外,其他资助不变。
西安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32号)和《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陕知发〔2018〕75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开展专利质量专项整改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12月5日起停止《西安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发〔2018〕22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资助政策执行:
第五条 申请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对于不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3500元;对于高校、院所和享受国家专利费减政策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
广州市
南沙区:
2018年12月13日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根据近期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停止执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部分专利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四)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
(六)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
(七)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国内专利授权以中国专利证书上的时间为准,PCT专利及国外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检索报告时间为准。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以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一、取消对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资助;
二、取消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的额外资助;
三、取消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
四、调整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额度,发明专利授权获得各级政府的资助总和不得超过申请该发明专利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费总和。
五、调整PCT专利申请的资助额度和资助条件。
具体资助政策将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颁布。
特此通知。
花都区:
决定从2018年12月11日起,暂停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花科工信字<2016>34号)“第四条专利创造”中有关专利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专利授权前资助、大户奖励资助政策。
等其它区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及暂停....
深圳市
2018年12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通告:为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网报申请材料的项目,按程序继续审批。新资助政策条款正在研究制定中,停止执行的项目待新政策印发后按新政策执行: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等其它区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及暂停....
(一)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的专利资助政策不再执行。
(二)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原则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全面停止对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国内专利的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仅限于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PCT;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具体资助政策以市政府接下来新修订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为准。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7日
等其它区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及暂停....
佛山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强化专利申请扶持政策的质量导向,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专利申请、授权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的部分条款,停止执行的条款如下:
“第二条 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五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其他资助条款不变。
我市各区、镇、园区印发的专利资助政策中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关于“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涉及专利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和大户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由市级统筹,各区、镇及园区不再重复资助,请各区、镇及园区认真核查和落实。
特此通知。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0日
中山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局令)等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决策部署,强化政策的质量导向,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利资助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以下专利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二)同一单位上一年度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每家额外给予3万元资助;每增加10件递增3万元,同一单位年度该项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三)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3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按原办法获得第九年年费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二)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上一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2万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当年度最高资助总额由当年度的申报指南限定。”
其他资助内容不变。
二、优化专利资助政策
我局将严格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原则,优化对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资助办法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12日
等其它区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及暂停....